信件标题 | 药品低于进价销售的恶性竞争的违法现象 | ||
来信时间 | 2017-05-11 22:21:41 | ||
来信人 | 李* | ||
咨询内容 |
药品是用来治病的,是不能随便开玩笑的,药品的价格都受政府监管部门监管的,现在很多大的连锁药房为了促销,很多药低于成本价买卖,严重要乱了市场秩序。药价是很敏感的,消费者会投诉别的卖的贵的地方,而卖的贵的地方就会失去对这个药品的兴趣,通俗的讲你这个药因为你乱卖就会搞乱市场,最终这个药就没人信任了,打折的连锁药房最终自己也不销售,使真正需要该药品的人民群众跑遍很多药房都无法购买到该药品。 药品是用来治病的,是不能随便开玩笑的,捆包打折促销严重违反药监法,老百姓为了便宜购买很多自己无法服完的药品,严重违背了药品是用来治疗疾病的使命。 药监部门因该遏制这种低于进价销售的恶性竞争,让老百姓真正很容易买到自己想要的药品。 德国药店另一特色是统一售价。同种药品,无论是市中心的商业区药店还是远郊药店完全,价格都一样,人们不用为省钱货比三家。 |
答复部门 |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回复时间 | 2017-05-16 10:16:30 | ||
满意度 | 差 | ||
答复内容 | 尊敬的李健先生: 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到。针对您信中提出的药品价格及药店间的恶性竞争问题,我局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药品价格管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及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药店低于进价销售药品构成不正当竞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感谢您的来信,希望您能继续关注食品药品安全,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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